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以下情况,可以结案处理:
(1)执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能够根据处罚上要求作出特定的行为就可以让行政机关结束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但是也存在处罚错误的情况就需要有关部门在认清事实之及时告知公民无效的决定并结束处罚的程序。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也是有一定的结案的条件和结案的标准的,比如说行政处罚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或者是终结执行的,这种情况之下都会导致案件已经结束做案件结案处理。这在我们国家行政等相关的法律当中,也是有确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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