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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案由那么就直接的能够体现诉讼中的诉讼标的,而且案由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而且民事案由主要是解决固定的纠纷的,所以这两项是相辅相成的。这种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民事案由与诉讼标的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通常来说如果法院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必须要有充分的民事案由以及明确的诉讼标的。而民事案由就是诉讼标的通过拓展之后的结果,必须要有非常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支撑之后才能够被法院所受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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