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具有具有会见在押人员等的权限,具体权限如下: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参加法庭审判;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二、律师刑事阅卷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吗?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三、刑事律师收费参考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存在的权限是比较大的,一般是可以直接会见在押的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相关的案情,同时可以利用专业的知识为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辩解,其目的性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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