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的法定时间并无明确时间限定,只对中止审理的情形有规定。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下去,经法定阶段作出裁判。但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即中止诉讼。
二、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刑事中止的规定有什么?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由于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终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终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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