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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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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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使用者是原告,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认定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时,要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一、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使用人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赔偿权利存在就应证明侵权责任三个方面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即损害后果);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没有证明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那么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张的权利不存在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产品质量问题、价格欺诈去哪投诉?

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反馈到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后,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处理,向法院起诉的话,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法律上认定以下3种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的使用者是原告,产品的销售者可以是被告,如果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商家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价格欺诈行为是由法院进行认定的。当消费者发现价格欺诈行为时,可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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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二、要实事求是: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隐瞒事实真相。

三、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

  投诉理由要正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而,消费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

四、材料要完备:

  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 票或售货凭证。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码、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人交涉的经过。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 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注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

五、证据要确凿:

  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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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公司的老板让我写一份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可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请你帮忙,帮我写个范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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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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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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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房屋的处理原则: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五、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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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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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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