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可以认定重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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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者不一定可以被认定犯了重婚罪,若是第三者与已经结婚了的公民同居等的行为,满足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无疑第三者涉嫌犯了重婚罪。若是该第三者并不知晓对方已经有配偶,则一般没有犯重婚罪。

第三者可以认定重婚罪吗?

一、第三者可以认定重婚罪吗?

第三者不一定可以被认定犯了重婚罪,若是第三者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犯了重婚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一方是军婚的处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此违法行为,已经满足了法定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检察院有可能会提出公诉请求。当然,对于重婚罪检察院没有提出公诉请求的情形,若是受害者有证据证明他人确实犯了重婚罪,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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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了,要不是我今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打开的那个柜子,我可能都不知道我老公之前就已经结过婚,跟我结婚已经算是重婚了,我真的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作为第三者可以认定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你作为第三者,如果真的不知道对方是已婚才在一起的话,是可以告重婚罪的。要注意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可以当做是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综合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实践中只有那些不知情的第三者才是可以状告重婚罪的,而知情的第三者本身自己就构成了重婚犯罪。
重婚罪第三者是否会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婚罪第三者是否会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婚罪第三者是否会判刑
从上述重婚罪的定义可以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对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知识关联: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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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可以起诉重婚罪吗?
第三者是可以起诉重婚罪的,因一方的重婚行为导致第三者受到伤害的,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提交法定重婚或者事实重婚的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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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律师回复]
一、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第三者”本人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者,通奸行为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认定通奸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称通奸。2.当事人两性关系是自愿的。3.当事人仅有两性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否则即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正后的今天,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尽管不以夫妻义务同居,不构成重婚,但通奸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此事件涉及的是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还有索赔问题。这些问题新《婚姻法》颁布以后,有了法律依据好解决了。
二、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近几年来,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出现了伦理道德多元化、婚恋观多元化及其他方面的变化,致使通奸行为有所增加,通奸行为所引发的离婚案及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要求通奸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依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过错的配偶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者”并不承担《婚姻法》上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第3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第三者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行为,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离婚,其配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为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外,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中的受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至于所谓的第三者,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不受《婚姻法》的调整,但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这也意味着“第三者”仍然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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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起诉重婚罪可以吗
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是可以起诉重婚罪的,但是如果自己也知情的情况下,那么自己也得去坐牢。重婚罪是刑事案件,是要去坐牢的,情节最轻的也得拘役六个月。不过需要证明,同居或者是出轨。并不可以代表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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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强险的“第三人”,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他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如何认定交强险的“第三人”,要从四类情形进行认定,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的情形等,中顾法律为你一一介绍。所谓交强险的“第三人”,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以上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即“第三人”,应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但实践中,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较为复杂,最近,总结出了四种特殊情形下,交强险“第三人”认定。一是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或撞死的情形。该庭认为,在发生事故时,此类人员已经不属于车上人员,此时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处于弱势地位。结合《交强险条例》的目的,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应该将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纳入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二是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辆辗压致死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本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也是车上人员,仅仅是由于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该庭认为,此种情形不能认为是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上述人员仍应属于“车上人员”,不应该被认定为交强险“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不应该受到本车交强险的赔偿。三是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辗压受伤的情形。此种情形,驾驶人本人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不应认定其为交强险“第三人”。四是乘客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常见的情况是,乘客一只脚在公交车上一只脚在公交车下,公交车突然关闭车门导致其倒地受伤的情形。对于上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上车,不应视为车上乘客,应视为车外人员,因此应该属于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反之,对于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乘客未完全下车,应视为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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