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第一,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赔偿的医疗费用的部分:赔偿的最高的限额是10000元;
第二,关于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死亡伤残的时候,这一部分的赔偿费用:它的赔偿的最高限度是11000元;
第三,是关于在这次事件中产生了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这里面包括因为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的直接的财产损失。根据我国的现有的道交法里面的第七十六条法律法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了在交通事故里面造成了其他的人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应该由应该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根据相关的保险条款在应该承担的范围里面对于这次所产生的所有的直接的财产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不顾那在这次事故里面购买保险的那一方有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和赔偿义务是一定的,但是赔偿的费用应该根据这次的事故的轻重来决定,同时赔付的金额有一定的额度限制。
二、车辆保险理赔的流程细节
1、出险:发生事故。
2、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3、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4、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5、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6、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7、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流程的规定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是需要首先确定交通事故所咋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的,再由我国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对我国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就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最后由肇事者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