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相关问题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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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的相关规定是专利一般归申请人所有,如果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完成专利的话,那么专利权是归共同完成的人所有。专利权主要是对专利侵权的行为进行保护,指的是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处分企业发明创造。
专利权相关问题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权相关问题规定是什么

专利一般归申请人所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申请专利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专利的途径:

专利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事务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应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提供必要技术资料。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对有关资料保密。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发明创造的名称。

所属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对现有技术的状况(包括原理、结构、用途等)进行评述,主要指出同类技术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或不足之处。

发明创造的任务或目的: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提出所要解决的问题。

发明创造的内容:描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构思,指出其具体的结构组成、连接关系、功能作用等。

发明创造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附图:结合本技术方案的结构示意图、电路原理图、框图等,图中一般不要出现文字,各部件或构件用数字编号。

实施例:描述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方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的资料:

产品的实物或产品设计的图片、照片。图片或照片应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和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而且要符合下列要求:

照片必须是黑白照片,图片必须用绘图工具绘制;

各图片或照片的比例必须一致;

图片或照片不得有商标和文字;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要提供彩色照片。

此外,申请人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专利指的是发明专利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权主要是针对于专利侵权的行为进行保护,专利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以后才能够获得专利权,并且是有保护期限的规定的,一旦超过期限,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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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专利侵权问题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文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摘自王双厚文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 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 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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