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二、工程承包的主要类型包括什么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在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如果是承包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一般都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承包方对外赔偿责任之后,也无权向发包方追偿,因为发包方并没有过错,只能由承包方承担最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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