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总公司破产时,分公司的财产也属于破产清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分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总公司倒闭若有债务的话,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总公司注销,分公司也要注销。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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