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可以行政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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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不可以行政诉讼,诈骗罪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因此是需要由公安机关首先负责侦查,然后提起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来定罪量刑。从整个流程上来看,诈骗罪是按照刑事诉讼案件来处理的。
诈骗罪可以行政诉讼吗?

一、诈骗罪可以行政诉讼吗?

诈骗罪不可以行政诉讼,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诈骗他人的钱财,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将会按照诈骗罪对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这是公诉案件,经此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需要由受害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因此与行政无任何关联性,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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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前几天想参与赌博欠了债还不了就去刷信用卡了,现在涉嫌信用卡诈骗5万让查了,我帮忙问一下虚假诉讼诈骗案辩护,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gt;》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二)与《1996解释》的一般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于1996年12月18日公布并生效,其中也规定了从严情节,但直接以法定刑升格情节的作用表述。
  
1、升格数量的改变:《1996解释》仅规定了“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2011解释》则增加了“接近数额巨大”具有升格刑情节则量刑时升格为“其他严重情节”,与《1996解释》相应的表述修改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情节内容的改变:《2011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变是绝对的改变。这个“不一致”,应该指“从严情节”本身。所以,《1996解释》“从严情节”中规定而现在没有规定的,应视为与现在不一致,不再成为与现在的从严情节具有相同从严幅度的量刑情节,这尤其体现在《辽宁省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gt;》的具体规定,做量刑意见辩护时要注意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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