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住所地,泛指原、被告所在的省、市、区(县)辖区。住所地法院泛指住所地省高级法院、所在地市中级法院、所在的区(县)基层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一般只约定地域管辖,关于级别管辖问题,应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依法确定。
二、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约定管辖,但是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条款,即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就自动的排除了诉讼方式,在合同约定管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定强制管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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