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储存合同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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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储存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完成调解或者是进行仲裁以及诉讼。当然了,不管是发生哪一类型的储存合同的纠纷,都一定要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来解决,同时发生纠纷之后,一定要及时的注重证据的搜集。
发生储存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发生储存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方法:

1、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2、在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商事仲裁

如果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3、到法院诉权讼。

如果双方协商或经过工商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合同纠纷解决规定是什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应当严格的按照《民法典》以及《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完成合同纠纷的处理。比如说双方当事人首先是可以友好的来进行协商的,争取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请有权威的第三方在其中调解,可以双方各退一步,然后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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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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