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假释。
《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诈骗案件中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有哪些?
1、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三、构成诈骗罪假释的流程有哪些?
1、执行机关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3、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裁定予以假释。
对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并不完全取决于服刑的时间,比如犯罪分子服刑的时间达到了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但在服刑期间并没有认真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存在再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都不会裁定假释。符合假释条件的,监狱没有假释的权利,要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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