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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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为股东清算责任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侵权责任,即清算组的成员贼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实施了不当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
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股东清算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从案件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清算组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比如怠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种不作为)的地点应当被理解为是在公司,因为整个清算活动本身在法律上应视为是在公司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故此,按照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应该成为清算责任纠纷管辖的两项选择。

二、公司破产清算股东责任有哪些?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一、股东出资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用、劳务等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其二、股东的实际出资应当与该股东在章程中认缴的资本价值相当,不得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进行虚假评估。

其三、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均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其四、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迟延履行、虚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资。本案中,实业公司虽已将土地交付房地产公司正常使用,但未按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其过户至房地产公司名下,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才完成对房地产公司的出资义务。

在公司因为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会成立一个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规定来处理公司的财产,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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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隐名股东的诉讼管辖法院是哪里?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如果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一并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内容来确定,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是不一样的,但对于管辖法院认定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管辖,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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