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存在问题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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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申诉进行公开听证,具有听证员方式单一,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需要积极的采取措施解决,对刑事申诉来说,可以由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存在问题是什么?

一、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存在问题是什么?

(一)听证员的选任方式单一

法律中对于选任听证员方式未予明确,实践中大都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选任,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听证其他参与方在前期未能參与,许多申诉人在得知听证员是由检察机关选择、邀请后,可能将听证员误认为是配合承办部门工作,从而在心理上就会对听证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而一旦听证的结果不符合预期,这种质疑往往还会放大。

(二)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类似案例中根据案件特点选择相对应听证员的难度较大,往往只能在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中选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的实际效果。

(三)部分听证员参与程度不高

对听证员人数要求是三位及以上单数,实务中一般是邀请三位听证员。

(四)申诉案件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听证渠道缺失

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申诉人本人,但是申诉结果影响的不仅仅是申诉人本人,还包括申诉人配偶、家庭成员、朋友等。实践中,有的申诉人亲友在申诉人申诉时更关心申诉复查决定。

(五)公开听证缺少公安机关、法院承办人参与

申诉人之所以申诉,表面上看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但实际上大多数是对诉讼过程里办案机关的行为或者环节不满意,诉讼终结时才以申诉形式予以体现。由于无法让相关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出席,导致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二、刑事申诉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申诉的时效规定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部分听证员的参与度不高,听证员的选择方式单一,公开听证缺乏公安机构、办案机构人员的参与,这些情况都是刑事申诉所遇到的问题,刑事申诉需要向检察院提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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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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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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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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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带着从地税局领取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都要带着)(从地税局领这个东西的时候要带着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盖上公章)
2. 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
3. 失业职工要提供《失业证》或者是《劳动和社会保险手册》的原件(没有失业职工就不需要提供了)
4. 《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5. 《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每个员工1人1份,上面需要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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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公章(如果所有纸质资料都已盖上公章,可带可不带,但以防对方有需要,带着保险一些)
参保:
去政务新区的劳动及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二楼
一、备案所需资料
1.先到劳动局备案如:《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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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纳社保流程 ,劳动合同一份, 员工一寸蓝底照片2张,(在十三号窗口办理员工的社保卡业务,拿卡当日需要交18元/卡,)
二、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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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的入职参保手续便已全部完成。公司在24日之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在次月月头可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办理“入口进入,下载 “单位缴费通知单”及“单位应收明细”后,就能看出公司哪些人员已参保,并于当月开始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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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商店存在的服务和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我哥哥因为在工地常年工作,也没有什么休息的时间,听力出了问题,咨询下听力伤残等级鉴定
[律师回复]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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