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员的选任方式单一
法律中对于选任听证员方式未予明确,实践中大都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选任,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听证其他参与方在前期未能參与,许多申诉人在得知听证员是由检察机关选择、邀请后,可能将听证员误认为是配合承办部门工作,从而在心理上就会对听证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而一旦听证的结果不符合预期,这种质疑往往还会放大。
(二)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类似案例中根据案件特点选择相对应听证员的难度较大,往往只能在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中选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的实际效果。
(三)部分听证员参与程度不高
对听证员人数要求是三位及以上单数,实务中一般是邀请三位听证员。
(四)申诉案件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听证渠道缺失
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申诉人本人,但是申诉结果影响的不仅仅是申诉人本人,还包括申诉人配偶、家庭成员、朋友等。实践中,有的申诉人亲友在申诉人申诉时更关心申诉复查决定。
(五)公开听证缺少公安机关、法院承办人参与
申诉人之所以申诉,表面上看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但实际上大多数是对诉讼过程里办案机关的行为或者环节不满意,诉讼终结时才以申诉形式予以体现。由于无法让相关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出席,导致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二、刑事申诉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申诉的时效规定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部分听证员的参与度不高,听证员的选择方式单一,公开听证缺乏公安机构、办案机构人员的参与,这些情况都是刑事申诉所遇到的问题,刑事申诉需要向检察院提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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