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贿选罪至少有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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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任命书,委托书,证人证言,档案证据都可以认定贿赂罪,这项罪名是刑事犯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给他人送礼影响选举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
认定贿选罪至少有什么证据?

一、认定贿选罪至少有什么证据?

主要包括书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贿人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等。

商业贿赂最根本的特征有三个,一是钱款在帐外,二是行为在暗中,三是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基于这三个犯罪特征,虽然商业贿赂案件中的证据同样与其他种类犯罪的证据具有三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基于商业贿赂犯罪本身特殊的形式手段,其证据结构应当体现为“以行为人口供为主,各项证据相互证明”的审查认定方式。

贿赂案件中另一重要证据,即行贿人的证言。实践中,为了惩治受贿者,办案机关通常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行贿人坦白交待的宽大政策。作为“一对一”过程中的一方,行贿人的供述显然至关重要。只要其供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案件往往就有了定论。而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受贿物品的来源,只能通过行贿人的供述得以确认。大量的其它证据,往往也是从行贿人的供述中得到线索,最终一一查实。

其次,绝大多数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是唯一的直接证据。但仍存在一些间接的证据在某一方面对指控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实践中,通常是证人证言以及帐目上的情况。

二、贿选村长构成什么罪

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撤销吊销非法所得,破坏选举罪指的是行为人在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活动,贿选村长构不成破坏选举罪但是能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会受治安管理规定处罚。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且由乡级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也就是说,单纯的贿选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认定贿选罪需要提供贿赂的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也可以是当时的视频资料,单纯的存在贿选村长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会受到行政处罚,若是存在贿选国家机构领导人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破坏选举罪的,此时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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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当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遇到某些无法取得书证的事件后,可以采用自己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获取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证实事实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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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证据认定,受贿罪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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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二、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人员工作的职权范围、行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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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比如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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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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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叔叔现在在外面行贿已经被抓到了,法院对于犯罪人在外面工作的时候,行贿受贿证据认定需要什么样子的证据认定的?
[律师回复] 行贿受贿具体概念和认定如下:  
(一)、行贿受贿的概念  
行贿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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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贿受贿认定:  
行贿和受贿认定除了法律依据何法律条款外,最重要的是事实和证据,如行贿受贿的人、时间、地点、数额等。  
2.1行贿罪认定,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2受贿罪认定: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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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几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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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给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快某种已定事项的完成,而并非为了取得相对他人更为优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这里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商业经营秩序,因而不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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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积极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给予对方以财物表示感谢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给予财物的协议或者默契,也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财物只是纯粹表达感谢之情的礼品,而与权力的利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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