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能分到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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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过错方能分到共同财产的,只是分到的财产的多少会有所影响。但是如果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离婚的过错一方表明自己完全放弃财产分割的权利,不参与夫妻之间离婚财产的分配的,此时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离婚过错方能分到共同财产吗?
离婚过错方能分到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过错方是可以分到财产的,除非过错方自愿把财产都给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过错方是可以分到财产的,除非过错方自愿把财产都给无过错方。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不存在过错方分不到财产的情况。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法律条文用的是“照顾”的措辞,虽然在民法典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似乎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的自由”,但用这一条款,体现了婚姻中向弱势一方、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倾斜,使得婚姻达到“离婚时体现正义,才能让大家有结婚的勇气”。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大胆的要求给自己在财产上多分一些。至于具体能多分多少,取决于“过错一方的过错程度”是一般过错还是《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

近多年以来,净身出户的判决基本没有,但过错赔偿的案例不在少数。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虽然法律规定“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一般的判决赔偿金额过低,对于过错一方的惩罚力度过低,也就造成了出轨等违背婚姻、违背夫妻感情的行为频发。《民法典》的规定只能说是实现了相对公平,但可以预见的是民法典对于过错赔偿以及夫妻财产分配的规定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有效减少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对于我们弘扬正确的家庭观和恋爱观起到好的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的夫妻双方当事人是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其中有一种原因是一方有过错,其实过错的内涵是很广的,比如说夫妻中一方存在重婚的行为、夫妻中国一方存在屡教不改的恶习等,这些都是法定的过错离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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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否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问题,本法第四十六条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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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实际上,国外立法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等都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人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二、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三、数额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四、性质不同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其依据的是物权上之共有关系-即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实质上为亲属上之身份契约。此种契约以夫妻双方互相关爱、信赖、共同生活为基础而存在,并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今后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当这种契约存在的基础丧失而导致离婚时,则双方从共同共有中各自取得相应之财产。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属于债法范畴,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五、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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