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奶奶有探视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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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不过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奶奶有探视权吗

一、夫妻离婚后奶奶有探视权

夫妻二人离婚后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监护权

二、子女探视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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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奶奶是没有权利探视孙子女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探视权是针对已经离异的夫妻,在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另一方的情况下,本人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奶奶并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当事人拒绝奶奶看望孩子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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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儿媳产下儿子,但由于儿媳与两位老人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孙儿一事上摩擦不断。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拒绝老人探望孙子。,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无奈之下,11月,两位老人向人民提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在庭审中,儿媳表示: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且自己在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无奈之下,自己才做出不让老人探视的觉得,且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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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和他老婆离婚了,他们有一个小孩,孩子被判给了女方,夫妻离婚后奶奶有探视权吗?
[律师回复]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同未成年子女会面、联系、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国一直比较注重传统的儿孙满堂,爷爷奶奶对子孙尤其疼爱,但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未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制定时没有规定探望权,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该项权利,第38条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从法律意义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一般由父或母本人实施,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也不能代替。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是夫妻两人的事,包括婚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等权利义务都由两人享有、承担,不为其他人包括爷爷奶奶设定权利义务,包括探视权。
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乃人之常情,尤其是你儿子由爷爷奶奶带大这种情形更是如此,这样做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没理由加以禁止。因此,孩子的父母可以对此进行沟通,在探望子女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可随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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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爷爷奶奶是否有探视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夫妻双方离婚后,爷爷奶奶是否有探视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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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律师回复] 有的。
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律师分析: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夫妻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孙子有探视权吗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孙子是否有探视权?
徐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徐,父母竭尽所能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从学校教育到工作机会,小徐一路顺风顺水。年初,小徐认识了女孩小倪。6月,小徐与小倪登记结婚。3月的某一天,小徐突然坠楼而亡,尽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认定小徐是高空坠楼死亡。然而,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仍然持怀疑态度,因此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不久后,当老人在绝望中得知儿媳妇怀孕的消息时,这让老人又将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孙子(女)上,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双方关系也因此有所缓和。
10月底,儿媳产下儿子,但由于儿媳与两位老人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孙儿一事上摩擦不断。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拒绝老人探望孙子。,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无奈之下,11月,两位老人向人民提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在庭审中,儿媳表示: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且自己在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无奈之下,自己才做出不让老人探视的觉得,且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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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对探视权问题所做的明确规定,然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中的爷爷奶奶,因此在本案中,不适用此条规定。然而,我国的法律对隔代谈望权并没有任何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但是无论从亲情的角度或是法律的角度考虑,支持老人行使探视权的主张,并无不妥。
毕竟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而言,孙儿是老人的唯一寄托,且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孙儿也是希望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疼爱的;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尽管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也无损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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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而言,孙儿是老人的唯一寄托,且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孙儿也是希望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疼爱的;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尽管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也无损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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