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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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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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让人对物存在直接占有关系;受让人对物有间接占有关系;存在双重占有关系,占有改定都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人并不是出卖人,而是买受人,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一、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上面提到的这些占有改定都不适用于善于取得。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二、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区别有什么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要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1、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存在双重占有关系,占有改定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在交付形式上是不一样的,对占有改定来说,签订合同后视为交付,但出卖人可以继续占有标的物;对指示交付来说,签订合同后生效,标的物由第三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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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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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占有改定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此时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在占有改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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