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的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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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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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主要宅基地的交易成交价钱,支付的方式以及办理手续的时间,宅基地的基本信息,是否有产权纠纷等等也是可以写进去的,双方协商的违约条款,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还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内容等等。
上海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的内容是怎样的?

宅基地买卖合同的内容需要要有买卖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例如双方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等等。内容中需要有双方协商的成交总价、双方是自愿达成协议的,并且要约定交易的期限以及办理手续的时间等等内容够,以下是宅基地买卖合同的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xxx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前向乙方交付,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写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金额一定是要用大写的,未免被人涂改,内容中除了双方的买卖金额、交易方式等等内容之外,一定要注意是最好是写上违约条款,未免发生违约的情况造成严重的损失,其他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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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农村宅基地申请2017范本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申请宅基地需要了解的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2017的 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参考
  
1、村民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张榜公示;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意见后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遣专人到申请人处进行实地审核,不合条件书面通知村委会转达声请人;复合条件的加具意见经镇政府审核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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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海南有一处宅基地,然后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海南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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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坐落于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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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同村村民出售现宅基地,我想购买咨询一下。农村购买宅基地协议范本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的老家亲戚卖了家里的老房子,双方需要写下一份合同,他想要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然后去写,
[律师回复]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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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赁合同范本
1、首先写明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与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信息。2、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3、说明宅基地信息,面积,双方责任与义务。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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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在乡下还有一个宅基地,多年来没人打理,最近我找到一个买主,准备将宅基地卖掉,我想了解一下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一份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
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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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范本
1、首先写明甲方与乙方信息。2、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3、内容写明:宅基地坐落、面积,转让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房产归属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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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有自己的地,宅基地也是有的,但是现在想转让卖出去,不知道宅基地授权书应该怎么写,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白泥中学下面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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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用协议书范本
甲方: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现甲方同意将位于地段面积为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乙方永久性使用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费给甲方,共合计人民币:元。2、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给乙方使用后,宅基地此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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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转手一套宅基地,但是不清楚合同怎么写,现在想了解一下宅基地转让范文的具体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宅基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__。
  
四、该宅基地达成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为________付款期限为_____月。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七、甲方对于原有宅基地的相关承诺
  
1、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甲方保证对该宅基地有独自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甲方的宅基地产权等具体情况有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现在一老家的亲戚需要关于农村宅基地合同范本的内容,但是问我我也不清楚,就想请问有没有人知道的。
[律师回复]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合同范本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朋友在海南省,有关于宅基地的事情要了解一下,那个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
(五)项收回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
  
(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召开会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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