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有确切证据举证之后,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本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同意倒签的行为亦是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最后,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者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正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弃一样,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其本身属于一项主动性权利即无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除非明示确表示放弃;而放弃赠与,则无需以明示的方法,因赠与首先是赠与人将权利转交的一个要约,受赠人如要取得必须要有相应的承诺,即一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一个表示接受。受赠人作为被动性的权利接受者,只能通过他人的的行为方能取得,而并非与生俱来的。而默示方法即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如果劳动者要主动放弃双倍工资,必须以明示的方法方能使用人单位解除双倍工资的困扰。
二、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区别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必须要及时的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实际生活当中也存在着到签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实际签订的日期和真实日期不一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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