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温补贴对象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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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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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福建省高温补贴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一种是在室内工作,但室内温度是33℃以上的劳动者。劳动者的高温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福建省高温补贴对象是谁?

一、福建省高温补贴对象是谁?

放人群: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

高温补贴是强制性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补贴算工资总额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费属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补贴,劳动者获得的高温补贴需要计算在工资薪酬中,但是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高温费是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属于补贴性质的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不能用防暑降温的饮料或者药品来替代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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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想实现全国规范化的医保体系,需要分阶段进行,先进行地级统筹,
然后进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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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咨询律师对于福建省医保生育津贴怎么算,因为叔叔的老婆快要生宝宝了
[律师回复]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4),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生育医疗费用已刷卡结算的参保女职工,需于分娩后12个月内由单位经办持以下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1.《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附件5);
2.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3.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章);
4.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可不提供);
6.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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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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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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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的50%。
2、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需提供:
(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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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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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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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怀孕了,打算申请津贴,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福建省生育津贴怎么领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具体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下面我为您整理的关于2016年福建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我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这是5月1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2013〕3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育保险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移交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办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生育保险事务经办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移交前既有的单位划分,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各项事务。同时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基本基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分别向省医保中心进行对应险种事务申报、提交相应材料。用人单位应为同时在省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一致的缴费基数等基本参保信息。
  第四条 生育保险跟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属地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两个险种统一经办。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等参保信息变化的,应在参保信息变化当月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申报业务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超过本月受理期提交的申报按次月申报处理。新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自申报成功当月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调令或任职通知等人事材料;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延迟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补缴从形成用工关系之月至申报成功当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中止用人关系当月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应提交核定的材料包括:人员调令、辞职、辞退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批复材料)等人事材料,判刑等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提交司法审判、开除公职或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退休当月申报生育保险在职转退休,填报《福建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实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变更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申报的,应进行补缴申报。
  用人单位工资申报时应提供工资申报明细表、由本人签字确认的载有代扣代缴明细的工资发放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网银工资划拨清单、加盖公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工资基数补缴申报时应出具申请补缴的函,并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明细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指定第三方网站进行生育保险事务网上申报。网上业务申报受理期为每月6日至25日,其中6日至20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21日至25日网上申报的业务,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相关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及审核材料的,省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在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登记后刷卡结算。
  
1.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原件(如为复印件需由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须标明预产期,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经核准后,生育保险方可启动。生育保险运行时间原则上截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终止。
  
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附件3)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原则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因特殊情况必须到异地医疗机构(须为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福建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附件4),经核准后,方可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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