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抚养费重复征收如何处理?
社会抚养费重复征收,违反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当事人已经在一地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另一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当地标准高于另一地征收标准而就同一生育行为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
二、社会抚养费一般多长时间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时效限制,但是具有以下时间规定和要求: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要求,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需要支付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调节自然资源处罚形式,通常情况下社会抚养费收取按照一次性支付的原则,自作出征收决定后三十日内完成,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的周期和具体时间要求。
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行政收费需要符合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同一个行为不能有重复的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多次超计划生育,对于每次处罚并不算是重复征收,但是如果同一次违反人口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多次处罚,则属于重复征收违法,当事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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