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探望权请求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利,该权利的行使 有利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一方履行 对于子女的教育 关爱 抚养的权利义务以及情感诉求,有利于减少子女因为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对于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影响。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
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与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二者在范围上是不同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就只允许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项权利。
通常,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一方,为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明确指出,如果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时,允许其他人员提出申请,这样就拓宽了渠道,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了规定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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