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但爷爷奶奶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允许下是可以探望孩子的,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二、关于探视权有何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2、《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在情感上,祖父母想要探望孩子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从理论上讲,如果孩子的母亲拒绝这个请求,这并不违法。有时,祖父母想看望他们的孩子是不用说的。随着婚姻生活的破裂,拥有孩子监护权的一方自然会带着孩子一起去。如果父母分开,父亲可以探望孩子。机会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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