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出行之后,童工是不能算工龄的,同时在法律上也是明确用人单位禁止招用童工的。
在实施《劳动法》之前,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在《劳动法》颁布之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人员,其16周岁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
工龄这个词现在已经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规范用词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只要当事人还在继续缴纳个人养老金,这属于实际缴费年限。缴纳了多少年,就有多少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后就是当事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就是俗称的工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可以依据当地政策进行补费。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增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在《劳动法》出台之后童工是不算工龄的,因为在法律规定使用童工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话,那么每招用一个就会罚款每月五千元,并且还需要将未成年工返回居住地,并且交给监护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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