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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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一、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背景之下,将村民小组组长归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符合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二、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的“挪用”

挪用就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求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财产刑,因此,不能因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性质,就想当然地对被告附加适用财产刑。犯本罪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退赔、退赃的民事责任。所以,坐牢出狱后仍应当退还所挪用的资金。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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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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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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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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