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并不是统一的,参考依据如下:
(一)市区
1、一类土地等级。范围核心城区:东至明陵路—苜蓿园大街—光华路—大明路—宁铜铁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郑和中路—漓江路—浦江路—燕山路——燕山东路,北至南京西站铁路—南京站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沿城墙至中山门以内;年税额 10(元/平方米)
2、二类土地等级。范围:一类土地以外,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年税额7(元/平方米)
3、三类土地等级。范围:江南市区除一、二类以外地区(含八卦洲、江心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江工业开发区(现六合区的西厂门、山潘、卸甲甸、葛塘、长芦,包括化工园);年税额5(元/平方米)
(二)江宁区
1、市区二类土地等级。 范围东山街道 ;年税额7 (元/平方米)
2、市区三类土地等级。 范围除市区二类以外的区域;年税额 5 (元/平方米)
(三)浦口区
1、市区三类土地等级。 范围江浦、泰山、顶山、沿江、盘城、汤泉、桥林街道;年税额5(元/平方米)
2、市区四类土地等级。范围除市区三类以外的区域;年税额4(元/平方米)
(四)六合区
1、市区三类土地等级。 范围雄州、龙池街道及六合经济开发区年税额;年税额5(元/平方米)
2、市区四类土地等级。范围除市区三类以外的区域;年税额4 (元/平方米)
(五)溧水县
1、一等土地等级。范围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年税额3 (元/平方米)
2、二等土地等级。范围其余建制镇;年税额2 (元/平方米)
(六)高淳县
1、一等土地等级。范围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年税额 3(元/平方米)
2、二等土地等级。范围其余建制镇;年税额2(元/平方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确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以上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南京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实不仅是在南京,没有任何一座城市的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是完全统一的。政府部门在制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时候,不可能完全不考虑土地所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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