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故意伤害罪导致继子死亡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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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父故意伤害罪导致继子死亡需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是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故意伤害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节严重程度,受害者伤残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继父故意伤害罪导致继子死亡怎么判刑?

一、继父故意伤害罪导致继子死亡怎么判刑?

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是出于过失。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判以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即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将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作为客体要件,将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作为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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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行为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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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素有嫌隙。某日,陈某与林某在路边相遇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互殴,林某先抽出一把伞欲殴打陈某,后陈某将伞夺下,并用该伞击打林某手部、头部数下,林某被打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系因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吵架、殴打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二、分歧意见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吵架、殴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认嫌疑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应属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陈某用伞击打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但是陈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到林某患有高血压,也无法预见到其击打行为会诱发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该死亡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该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用伞对被害人林某手部、头部击打数下,其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陈某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法律评析笔者认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击打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陈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因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是条件说,即基于“若无前者,即无后果”的条件关系确认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特殊体质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的命题下讨论的,基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一般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加害行为,诱发了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陈某的伤害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施害人用伞击打被害人的手部、头部几下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对于施害人来说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压,在与陈某吵架、互殴过程中,情绪已经很激动,对其头部、手部的击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陈某的击打行为其必然的后果是对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则是偶然的。总之,如果陈某不对林某进行击打,就可能不会诱发陈某高血压发作,死亡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认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问题。由于结果对于陈某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那么陈某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陈某对于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关乎本案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压以及用伞击打其头部很可能诱发其高血压这一事实,就成为陈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常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口角,摩擦不断,能够合理地推断陈某应当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压这一事实的,同时以一个“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陈某应当预见到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不应认定为是意外事件,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既然存在过失,那么本案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然,故意伤害致死显然是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则既无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换言之,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双方系妯娌关系,起因也并非是什么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为口角纠纷,陈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但力度较轻,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体质外,陈某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陈某在实施这种伤害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更多的是为了表达愤怒、不服、等情绪,由于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体质这一因素才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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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导致人死亡
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如果敲诈的手段过于恶劣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就构成了敲詐勒索致人死亡的罪行。敲詐勒索致人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以威脅、恐嚇、詐騙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財物,被害人因此受到死亡或嚴重傷害,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或嚴重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錯誤。若是对敲诈勒索导致人死亡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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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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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
(一)侵权途径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
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
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
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的争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走调解程序或司法确认程序,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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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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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人死亡怎么判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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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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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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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何区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在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过当都是其量刑情节必须要考虑的而范畴,其不同于其他犯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主观意识上的,防卫过当的主观意思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是防卫的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过当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过失;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故意侵权行为。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伤害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要重的多,根据后果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量刑范围很大。从拘役开始,严重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三、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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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导致死亡怎么
敲诈勒索致人身伤害或死亡属刑事犯罪,涉及威胁、恐吓和欺骗等手段索取财物,若导致被害人生命安全或身体机能严重受损,行为人须承担更严厉法律制裁。此行为极危险、不道德,破坏法治社会,公民应避免伤害他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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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弃是一件本不该发生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却选择把亲人进行遗弃,遗弃的可能是自己的子女也可能是自己的父母,遗弃可能构成遗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无论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中论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还被遗弃人一个公道。
一、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以遗弃罪论处原因:
1、遗弃是,过失是作为
2、遗弃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是过失
3、不能把遗弃行为和死亡结果相对分析,不能把罪中行为和死亡结果拆开分析吧,本身遗弃就有发生死亡的可能性
二、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1、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遗弃致人死亡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所涉及的法律
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遗弃是指对年幼、年老的人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但是拒绝抚养遗弃后有恶劣的情节和恶劣影响的,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那么当事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五年以下,我国有很多法律禁止和处罚遗弃,遗弃是一件既不道德也违法的行为,所以尽量不要发生遗弃事件。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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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导致死亡怎么判?
高空坠物导致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空抛物砸死人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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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耽误治疗导致死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后的司法鉴定是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尸检报告。有些的技术科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专门给医疗机构培训:在死亡告知书上要求患者写明,不做尸检造成不能做鉴定的责任由患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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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导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死亡鉴定书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但大部分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就会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事故双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勘察现场5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2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所以事故认定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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