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个人或者是单位,私自将集体或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以单位的名义分配给他人。擅自分配的资产数额累计超过十万元,则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的具体体现。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而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3)客观要件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共同贪污的公共财物是归几个共同贪污人,其他人无份,也不知道。
(4)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由于国有资产与公共财物两者的交叉关系,就使得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两罪也存在交叉关系。
即在国有单位中决定或主管的直接责任人员私分国有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自己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此时可谓是一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两罪的想像竞合犯,可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也可定为贪污罪;但如果私分的不是“国有资产”,而是属于公共财产的“混合性资产”,则不能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只能定为贪污罪。
任何人都是没有擅自处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的资产的权利的。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若是遇到他人以单位的名义分配单位的资金的情形时,可以要求组织分配的人出示与资金分配相关文件,对于无法出示的,那么首先不要参与分配活动,然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此种违规分配现象。
在职务类型的犯罪中,是包括着很多种罪名的,比如说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这些罪名其实都是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的,就是身份,也就是说,只有有身份的人才是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在定罪的时候要注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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