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可以委托律师协商停催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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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可以的,律师会帮您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益,帮助您与对方谈判交流。也可以跟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透支可以委托律师协商停催吗

  信用卡透支可以委托律师协商停催吗

  1、是可以的,律师会帮您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权益,帮助您与对方谈判交流。也可以跟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客户一时还不上,可以在申请停息挂账的同时尝试提出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对此,银行会酌情进行考虑。只要客户不是故意逾期不还,而是的确不具备还款能力,那银行有可能会应允,之后客户再按和银行新商量出的还款计划按时逐期偿还欠款即可。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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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定性刑责  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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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
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
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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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公示催告要在付款行所在地的人民进行,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如下:
1、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进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付期间,付款人可能会恢复票据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换句话说,何时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所以,票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并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也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可能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况,这时,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请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1、出票银行出具的票据出售证明,以证明票据出票的真实性。
2、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要求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及收款人,以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3、背书人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如果票据经过背书,还必须由前手背书人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个人:个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申请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6、有关空白支票的注意事项。出票人遗失空白支票且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一并遗失、被盗或被抢,需提供公章遗失、被盗或被抢的证明(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或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章的证明或登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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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催收欠款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他人代为催收欠款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很多当事人往往以“本人全权委托×××收取货款”作为委托合同及授权范围的全部内容,对于其他的事项未做任何说明。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这样便于在催收欠款时债务人对主体的确认;
2、授权范围。很多当事人比较喜欢“全权委托”,但需明确的是,该“全权委托”在法律上视为一般委托,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代为处理所有的事项,应当说明为特别代理,并且列举清楚需要代理的事项;
3、催收金额。在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收取的金额、利息;
4、支付费用的方式。通常约定在收到货款后一定时间内支付给受托人一定的费用。
(二)应当明确授权范围针对授权范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受托人擅自与债务人达成以实物或非现金方式充抵货款的协议,因实物价值的不确定性,或者本身就是滞销产品,由此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受委托人仅有权接受现金的付款方式。另外,对经常发生问题之处,最好作排除性规定,明确受托人无权代理的事项。实践中发现,允许受托人接受债务人的付款后,受托人携款不归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一定要留意。
(三)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委托人要及时向受托人收回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已解除委托合同,以防受托人持该授权委托书从事其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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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很难还清,能否委托律师解决
委托律师处理信用卡逾期可以的,因为自己不方便重启信用卡逾期等相关的事情,或者是认为自己也没有专业的知识没有办法处理,这个时候是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一些信用卡逾期的事项。关于信用卡透支很难还清,能否委托律师解决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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