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如果属于自然人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需要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委托了代理人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是法人的或者组织的,则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的请求、相关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是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申请强拆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征地单位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提出异议,可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证明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不合理的,必须执行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在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征地单位不能直接对房子进行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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