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的立案程序:
(三)通知被告人,组织庭前会议;
(四)开庭审理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轻微伤害案件。由于自诉案件相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其情节严重程度比较低,所以可以由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自行准备好证据材料以及刑事起诉状,然后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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