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不一定可以请求保全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如果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的,申请人在起诉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担保人与申请人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作出的,二者缺一不可。仅有申请人的申请或仅有担保人的担保,人民法院都不可能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正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的担保两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才导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哪些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包括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等。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能够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定是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故此如果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与纠纷案件并不相关,那么不管是在诉讼前、还是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后,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都有可能并不会被法院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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