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三、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4、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总公司承担。
事实上,分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都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一般没有法人代表,只需要设立负责人,分公司跟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样的,不过,民事合同并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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