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民事诉讼回避要求有哪些?
1、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
三、民事诉讼回避方式有哪些?
1、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
2、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况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人民法院发现后,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有关负责人或组织责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一种回避。
四、民事诉讼书记员的职责有哪些?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五、担任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不能做诉讼书记员的情形有哪些?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书记员,还适用于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一般人民法院在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后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书记员或者其他的审判人员需要回避,可以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