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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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形式,格式条款是一方提前制定好的,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在经济方面是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的,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细节性,广泛性等法律特征。不过,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签订格式条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格式条款的类型有哪些?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格式条款是很常见的,像劳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都是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基本上是提前制定好的,但是,相对方在签合同之前还是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的,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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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征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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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格式条款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中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进一步讲,“重复使用”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否没有重复使用就不能确定为是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定的,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重复进行的,但是,不能以还没有“重复使用”来否定某些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只要有“为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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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有什么特征?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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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拟定出来,而不在“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的特点,则相对人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人过于苛刻。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如果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式条款文件。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人实际进人订约过程以后,他事实上已由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韵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我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条款不能与对方协商,某些条款有可能是能够协商确定的,但条款的拟定者并没有与对方协商,而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便属于格式条款。例如,某开发商在与买受人订立了期房买卖合同以后,又制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发给各买受人,要求各买受人签署该补充协议,以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执,一些买受人认为其误以为该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因此未与开发商协商其中的一些条款,但要求将该补充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对待。我认为,格式条款只是指不能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这,特点使它与某些双方共同协商参与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后一种合同虽然外观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但因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仍然是一般合同而不是格式条款。
4.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文件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他们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学者也把格式条款称为“附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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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而制订出来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寥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拟定出来,而不在“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的特点,则相对人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人过于苛刻。
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如果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而起草供对方承诺的合同文件,仍然是一般合同文件而不是格式条款文件。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人实际进人订约过程以后,他事实上已由不特定人变成了特定的承诺人。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用于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因而,格式条款在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是不特定的,这就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均为特定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韵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我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条款不能与对方协商,某些条款有可能是能够协商确定的,但条款的拟定者并没有与对方协商,而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便属于格式条款。例如,某开发商在与买受人订立了期房买卖合同以后,又制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发给各买受人,要求各买受人签署该补充协议,以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执,一些买受人认为其误以为该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因此未与开发商协商其中的一些条款,但要求将该补充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对待。我认为,格式条款只是指不能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这,特点使它与某些双方共同协商参与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后一种合同虽然外观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但因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仍然是一般合同而不是格式条款。
4.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文件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他们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学者也把格式条款称为“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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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3、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4、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5、格式合同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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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格式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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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3、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4、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5、格式合同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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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对方提前制定的,格式合同通常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格式合同,那么合同的内容一般不是双方相互协商的,另外格式合同的要约应该向公众发出,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有经济优势或者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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