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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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2、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3、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的内容只是提出证据,只是一种不完全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就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4)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5)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身份关系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

身份关系的举证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上。

2、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2)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3、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

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交通护理费赔偿怎么举证

1、是护理人数的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是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其确定两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

所谓原则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能以一个人为准。

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只有一个人护理,则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人参加了护理,治疗需要其他人照顾属于生活常识,但是这个护理人,要么是聘请的护理人员,要么是与受害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人者。

如果当事人主张两人或更多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一般而言,受害人的伤势越重,需要的护理人员可能不止一人,是否有必要多请由以上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

法院可以参考其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2、护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

受害人经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病历记载患处已经愈合。

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经恢复了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

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记录和受害人的实际病情,可以判断护理期限。

3、护理人员收人的计算。

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

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而误工费的证据和证明可以参考上文内容,本处不再赘述。

如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郭某如果主张其老伴是护理人员,则根据其老伴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如果主张没有收人的姐姐或者专门的保姆是护理人,则应当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并不是随便乱举证的,这有一定的讲究,一般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那么就需要围绕这个请求来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实际的举证。

而要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话,则就会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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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
(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等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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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条法律条款,其中,特别提出了产品责任、机动车肇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常见侵权纠纷,还首次单独列出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等日益多发的民事纠纷。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伪造或者销毁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这一规定,将极大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草案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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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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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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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初中生在校外受到伤害,谁是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秦某就读于巧家县药山镇中学初中二年级,系同班同学。2010年9月26日,二人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生争吵并扭打,王某被秦某用装有硬物的书包砸伤头部。王某随即被同学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经检查,王某眉弓骨折。住院治疗十五天,用去医疗费4182元。王某出院后,将秦某的监护人及学校告到,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860元。审理中,王某和秦某的监护人均认为王某是在上学的路上受伤的,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王某和秦某是在从家里到学校的路上发生扭打,秦某致伤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学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伤是秦某的行为所致,应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主持调解,由于意见悬殊太大,调解未达成协议。巧家县人民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发生争吵并致相互扭打,双方对纠纷的引起均有过错;扭打中,秦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对其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秦某系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由于王某对纠纷的引起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秦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王某与秦某的纠纷是发生在学校校园范围外,学校对其二人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和控制性,因此学校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秦某的监护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6288元;驳回王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三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秦某的监护人主动向王某履行了26288元的给付义务。许德兴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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