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善意相对人予以撤销的,该合同无效,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赔偿责任。
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的前提是享有代理权,行为人不享有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此种情形完全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愿;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超越代理权的部分为无权代理合同;
(3)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意思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及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而订立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如果没有代理权以及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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