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涉及时效问题
涉及时效问题。在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继续履行引发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方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起诉,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是什么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所谓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并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对方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继续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正因此,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另一方面,强制履行是指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标的作出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涉及到时效问题,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与一般合同意义上的履行不一样,继续履行必须以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条件,法院不能依职权私自宣判。继续履行是一种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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