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一般不可以报医保,都是由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如果肇事者不赔偿或者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先行报销,也就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要求提出以下的赔偿项目的: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级伤残按照20%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际情况,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第三方责任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责任人的,可以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事后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与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相反,如果参保人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参保人个人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可以使用医保报销。
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参保人个人承担责任的那部分,医疗费可以使用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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