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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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因病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管制、拘役。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要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也可以由检察院作出。
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么判

一、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么判

1、因病取保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因为一般能够取保候审的,除了怀孕、疾病等原因外,剩下的基本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

2、取保候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非监禁强制措施。非监禁表明,被保释候审人不同于被逮捕拘留的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活动自由。其次,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只要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被保释候审人出国不违反取保候审的目的。当然,对于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被告去其他地方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被保释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决定机关同意,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离开市县。

二、取保候审的要求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执行部门是公安机构。对决定实行取保候审的人,需要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没有经过执行部门同意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能用任何方式阻碍别人作证,不能毁证、串供和伪证,要随传随到,并且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有变动要在24小时内向执行部门汇报。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部门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部门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存在因病取保的行为可以判管制,也可以判拘役。公安机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部门,公安机构有权要求取保候审的申请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经过公安机构的批准,被取保候审的人不能离开居住地,不能阻碍他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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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么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么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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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完后嫌疑人有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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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假如有病是因为比如是打、冻、晒、饿或者疲劳审讯造成的,要及时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26条规定,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犯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候审。第27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二十六条
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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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二十六条
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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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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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病取保的一般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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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拥有精神病的,精神科的医生属于犯罪嫌疑人吗
[律师回复] 1、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2、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会做司法鉴定。 3、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 不管哪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有病的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受理或否决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正确解决好这些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们又称“司法鉴定”,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初次医学鉴定,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按照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也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专门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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