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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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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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的方式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关于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

一、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欠款人不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内容时,银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受理了案件的,则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信用卡拖欠,法院判决执行后就结束了吗

法院执行完成后,还需要最后一步办理结案手续,才能终结整个司法程序,不论是法院强制执行的,还是在此流程中双方和解或者自己自愿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都需要办理这个手续,如果没有这个手续的话,案件对于个人的影响就会一直存在,无法消除。

所以在案件彻底结束之前已经要时刻关注处理进度,如果不清楚具体操作流程的可以咨询律师详细沟通。

三、信用卡拖欠太久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信用卡逾期,体现在持卡人征信报告上最为明显。

如果显示逾期不良记录,只要有关于征信内容的业务就不能办理了。情节严重的逾期是逾期次数达到三次以上,逾期90天以上也属严重,再申请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基本都会被拒。但是,如果逾期时间不长,在处理完欠款后,保持一个良好的还款记录,那么征信也可以慢慢的养回来,对申请贷款和信用卡,就没有后果。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的解答。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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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太多无力偿还,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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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强制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采取的方式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关于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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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之前的时候被进行强制执行了,由于他当初做生意欠下了别人的一笔钱,就一直没有给人还上,可是还没有逾期的时候就被强制执行了,他就想要申请复议,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可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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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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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太多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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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债太多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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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拖欠太多强制执行方式
法院收到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会查询持卡人名下的资产,要是查到有存款的,会将存款冻结并划拨到信用卡还款。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信用卡拖欠太多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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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和别人一起承包了一个项目,后来因为账单的分配问题,他跟他的合作伙伴产生了矛盾,如今他要申请强制执行他伙伴的财产,咨询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的两种执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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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目前,我国有2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标准作了规定。
(2) 划拨存款、汇款。 这是直接强制方式,采用这种执行方式的行政机关,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社保费征收等少数领域。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此种执行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这种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水法第六十五条、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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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太多强制执行方式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通过各财产登记主管部门全网数据查寻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体信息以便后续直接执行;冻结、划扣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关于信用卡欠款太多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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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的方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民事起诉中强制执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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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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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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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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