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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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是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2、如果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出资购房,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看出资情况和登记。

1、如果是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只举行婚礼不领结婚证算结婚吗

办过婚礼没领结婚证不算结婚。

办了婚礼不等于承认结婚,婚姻关系的确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算结婚,只是同居关系而已。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

即:

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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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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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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