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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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有哪些,吊销驾驶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一、海南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吊销驾驶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一年内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大部分道路交通违规都会被扣分。

如果驾驶员不及时处理,可以累积积分。

对于还在实习期的司机,实习期间会记12分。

等于吊销驾照,得重新从科目一到科目四开始考。

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拿到驾照。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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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规定有哪些
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规定是驾驶证扣分标准,应根据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程度确定。如果驾驶员在一个计分期内已经被记满12分,他应该重新学习道路交通。根据安全法规规定,驾照考试合格后方可补发。驾照一次性扣分最低为1分,最高为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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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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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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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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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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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护工收费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海南省护工收费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元0元件。
(二)审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一审的案件元0元件。
中级以上(含中级)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再审的案件元0元件。
中级以上(含中级)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元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元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案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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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有哪些
海南省关于驾驶证扣分细则的规定是驾驶证的扣分标准,要根据驾驶员违法行为程度确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驾驶员被记满12分的,应重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后才能重发驾驶证,驾驶证一次性扣分标准最低是一分,最多是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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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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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条例细则是怎样的?
海南省地处国家最南的省份并且四面环海,涉及海南省当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标准,就会有不一样的地方,那么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征地补偿的标准应该,给予,并且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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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海南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海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上一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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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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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辽宁省2010年企业离退休职工涨工资的细则标准
[律师回复] 转载辽宁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涨121.7元,全省420万企业退休人员今年春节前就能领到调整后的养老金了。这是昨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的规定。这已经是辽宁省自2005年起连续第六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人均月增121.7元,涨幅高于去年110元的水平,也是我省历次养老金调整中涨幅最大的一次。2010年辽宁省人均养老金将达到1227元,比2005年第一次调整前的人均518元涨了709元,涨幅为137%。但落实到每个退休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缴费年限有差别,增加的金额会有所不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福金说,这次调整也是连续6年调整养老金的最后一年。“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以及物价水平等情况,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福金说。本次调整中,还新增加了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这一群体大约有2万人左右。”福金说。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辽宁省养老金调整办法一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就是指先按不同时期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确定基础增加额,再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最后对原工商业者等特殊人群再增加一部分养老金。普遍调整原则
一:缴费满1年每月涨2元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加实际缴费年限,但其中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的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原则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68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267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1931元。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可达到2022元。特殊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企业退休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春节前可以领到调整后的养老金。记者静
海南省工伤事故伤残有哪些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海南省工伤事故伤残有哪些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有以下内容: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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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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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在海南省从初中读到高中的学生,但户籍不在海南省能否参加高考。补充:本人是孤儿
[律师回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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