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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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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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

一、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哪些

1、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需要赔付。

2、财产损失,指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3、间接性的损失。

4、法律诉讼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

免除诉讼费用的责任,除了保险法有相关约定外,还和交强险限额有关。

二、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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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包括:1、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损失。3、间接性的损失。4、法律诉讼费用。买车的时候,必须要上交强险,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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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免除包括哪些
1、被保险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已经身亡、所有或者代为管理的财产的损失。2、本车的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已经身亡、所有或者代为管理的财产的损失。3、本车上面的其他人员已经死亡或财产损失。1、由于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突发行为、扣押或者罚没以及被政府所征用的。2、在营业性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和养护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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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什么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
(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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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4、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延迟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
(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包括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4、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延迟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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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包括什么
1、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的。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从而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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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担保责任免除包括哪些情况中的担保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 (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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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免除包括哪些情形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主要有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者,停业,停产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驾驶人醉酒驾车的这些情形交强险都不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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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强险免责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免责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分事故责任的,即无论受害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都能获得赔偿,但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将探讨一下交强险免责情形:
交强险免责情形有哪些
此处的“故意”是指,由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仍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自杀情形。
此时,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事也无须垫付抢救费用。
驾驶人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驾驶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因此,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此时,机动车的驾驶人并不是交强险的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恶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骗保”,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该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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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二、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债务免除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 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 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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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免责条件包括哪些情况?
违约免责条件包括的情况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以及债权人的过错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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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务的免除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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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免责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医疗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很多情况下,要是医院的医生对就诊的患者进行了错误的诊断,从而造成了一些严重后果发生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进行免责。那到底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
一、医院误诊免责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误诊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那么,遭遇医院误诊造成人身利益损害能够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按照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医院误诊免责,因此实践中对这些情况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不然的话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要是误诊不存在免责的情况,此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了三方面的,即医疗事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合伙债务免责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债务免责包括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王某、黄某、李某三人于200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0万元共同开设一家超市,其中王某出资20万元,黄某出资
20.5万元,李某出资30.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万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7年2月开始,三人发生分歧。王某在200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严重,高达40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0万元。
2007年11月,王某私自与常某商量把自己在超市中的2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某,但黄某、李某不同意。在黄某、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某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0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超市共亏损60万元。
这时,李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某、李某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
10.5万元、20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某、李某要求王某分摊超市的亏损,王某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某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2008年初与该超市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海洋公司获悉超市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某,要求王某清偿合伙企业2006年所欠货款60万元。王某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超市,对合伙债务可由常某负责,自己不负责。海洋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海洋公司又找黄某,黄某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超市折价清偿。为此,海洋公司向人民。
同时,由于王某欠某渔场20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诸,要求王某偿还债务。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黄某、李某三人开设的超市为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为合伙债务,三人应予偿还,并负连带责任。王某所欠渔场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由其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黄某、李某三人合伙开设超市,但王某中途转让退出,不予偿还债务。王某所欠渔场的债务,在超市经营期间,应由三人偿还,负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分析如下:
本案被告王某、黄某、李某三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是合法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由于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王某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黄某、李某。王某私自抽回出资的行为无效,王某在退伙时,必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黄某、李某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三人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由于黄某、李某不同意常某入伙,因而常某对合伙超市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合伙超市欠海洋公司的60万元债务,是2006年超市所欠货款,即该项债务是王某提出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因此,王某应和李某、黄某一起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案合伙企业财产80万元,亏损了60万元,仍有20万元,应用于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超市欠海洋公司的债务共有60万元,在以20万元合伙财产清偿后,不足清偿的40万元,由王某、黄某、李某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三人对这40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王某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王某以他的个人财产偿还。本案中,王某的个人债务与王某所加入的合伙超市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王某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渔场和合伙超市的债权人海洋公司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超市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某在合伙超市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超市的债务。
交强险免赔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强险免赔包括哪些法定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免赔有哪些法定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
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进行收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系法律明令禁上的行为,因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致害人应当罪责自担,而不能让交强险为其提供保障。因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交强险虽可为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提供保障,却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负责,如果交强险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保障,不仅等于是在利用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让众多遵纪守法的人为违法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纵容和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违背社会公理的。尽管如此,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条例》仍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
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只有下例四个条件是免赔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解释一下第二条:醉酒和酒后是不同的。就算你酒后驾车,但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那么三者物损是及人伤,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可以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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