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
以下是保证人可予以免责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导致保证人误以为其提供了保证以及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该保证人有权依法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其次,若保证人身陷欺诈和胁迫情境之中,提供保证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则无需承受相关责任;
再次,对于约定不可转让的担保期间,若债权人擅自将主债权人转让给了他人,而保证人和债主先前已有明确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负责或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况,保证人也无需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保证方同意就擅自变更主合同进行的处置,保证人有权利予以免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保证的设定中,若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即可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最后,若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设定背景下,只要保证期间已过,并且债权人并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同样可以背负责任的重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担保人的免责事项,我们可总结如下几点:
首先,在保证期间内,假设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话,那么担保人必须获得其书面上的同意方可;
没有经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担保人便无须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其次,当一般性保证的保证人和其债权人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时,那么该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累计六个月。
再者,如连带责任性的保证人与其债权人也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若主合同中的交易双方故意串谋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债权人为得到保证,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逼迫保证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提供保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同样无需承担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以下是保证人可予以免责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导致保证人误以为其提供了保证以及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该保证人有权依法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其次,若保证人身陷欺诈和胁迫情境之中,提供保证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则无需承受相关责任;
再次,对于约定不可转让的担保期间,若债权人擅自将主债权人转让给了他人,而保证人和债主先前已有明确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负责或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况,保证人也无需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保证方同意就擅自变更主合同进行的处置,保证人有权利予以免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保证的设定中,若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即可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最后,若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设定背景下,只要保证期间已过,并且债权人并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同样可以背负责任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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