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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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什么,醉驾从重处罚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什么?

一、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什么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

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模糊。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态不正常。

在酒精的作用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二、醉驾从重处罚情形有什么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对人的身体十分有害,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在驾车的过程中,存在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存在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去医院验血,确认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在200毫克以上,需要按照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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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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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因为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现在被警察抓到起诉到法院了,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如果醉酒驾驶的,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今天,理了关于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判几年,希望对您有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中,将此犯罪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学界对于本罪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认识分歧:
(一)行为犯抑或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行为犯是指以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又称侵害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犯则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由于两者在犯罪形态上均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既遂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那么,危险驾驶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目前通说认为是危险犯,也有论者认为是行为犯(4),或既属于危险犯,同时也属于行为犯。(5)笔者认同通说观点,但还应根据危险驾驶类型细分。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犯罪的危害性就表现在行为侵害或威胁了法益。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虽然没有直接表述危害结果及程度,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是属于违背规则而“不被容许的危险”。当温和的制裁不足以遏制这些危险行为时,就有必要适度前置刑法防卫线(6),将这些危险行为纳入刑罚制裁范围,以达到维护规则的效力并在容许范围内控制危险的目的。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是刑法对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至于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问题,将在后文中论述。
虽然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极为相似,其危害后果都是由法律拟制的,但把两者等同起来就错了。因为刑法上对这种法律拟制的危害后果,行为犯的法律推定不可反驳,抽象危险犯的法律推定可用具体事证反驳,而具体危险犯的危害后果则需要控方利用事实推定加以证明。(7)而且在犯罪形态方面,行为犯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只能成立犯罪既遂;在行为未完成情况下,成立犯罪未遂,且是可罚的。但抽象危险犯则不同,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既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在行为未完成的情况下,不成立犯罪 。(8)由此可见,如果将危险驾驶罪归类为行为犯的话,行为人只要一经实施“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哪怕行为还未完成,或是行为人有充分的反证证实抽象的危险不存在,均不能出罪。这无疑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品格。
(二)具体危险犯抑或抽象危险犯
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高度可能性。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罪状描述中具体规定了行为引起的危险,并把这种危险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需要检方举证证明该危险的存在。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罪状描述中未具体规定行为引起的危险, 而是由立法者推定危险状态伴随特定的行为方式而发生。(9)
对于这一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开拓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10)。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但不存在危险的行为,如醉酒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则不应成立本罪。(11)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李朝晖博士认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在具体的交通环境下才具有高度危险性,并非任何时间或地域都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更为适当。(12)李婕博士对此亦持相同观点。(13)
由于抽象危险犯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地被习惯性地称为“行为犯”,(14)并未从严格意义上加以区分,以致两者在实践中经常被混同运用。完全可据此认为,反对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其实就是反对以行为犯的标准来认定危险驾驶罪。这也可以通过比较两者反对的理由得出以上结论。虽然抽象危险犯在行为符合法律描述时,一般就可认定具备了法律推定的抽象危险。但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这就意味着,抽象危险犯可以通过反证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不存在而出罪,但行为犯则不能。应当说,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实质性区别就在于此。
危险驾驶罪这一概括性罪名中包含了“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基本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差异。(15)笔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则应当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对于后者,因为规范文本中有“情节恶劣” 的限定条件,需要控方对“追逐竞驶”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危险加以证实,法官也应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加以判断,而不能按照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予以简单地类型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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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对人们的安全危害有什么?
醉酒驾驶会导致司机的触觉能力下降,精神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因此公安部门对于醉酒驾驶要从重处罚,直接吊销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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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是一个交警,目前我要去一些社区普法,我想了解的更全面,醉驾 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醉酒驾车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客观上基本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故有理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尚不能仅因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后果就认定行为人当时出于故意心态,因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该罪,则常常引发很大争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醉酒驾车可以分为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厘清界限的程度也不同。
这是醉驾 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况是怎么样的回答。
我们都知道很多醉驾都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想知道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醉驾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有必要阐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114 、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
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驾可分为多种情形,不同的情形需要以与以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清界限的程度不同。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的。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驾驶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紧迫性,而醉驾者明知道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驶犯罪的从严处罚。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一律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根据《驾驶》的规定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虽然出于故意,但是对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要看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醉酒驾驶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肇事后果加重,并不当然表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肇事后果一定持故意心态。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
2009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确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在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般《意见》的上述规定提出了认定醉酒驾车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即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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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于危害安全罪吗
醉酒驾驶在某些情况下可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例如,当醉驾导致交通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其性质可能升级为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包括疯狂竞速、严重超速、酒后驾车以及校车或旅客运输中的严重超载或超速等情形。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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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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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醉驾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所以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驾的行为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依旧不知道醉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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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今天没有来上班,听别的同事说是因为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带走了,请问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明确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关键之一。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便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近由于经常看到有人飙车,但是不知道会怎么处罚,现在想了解一下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似乎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其实则不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驶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驶、酒后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只能持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对于违章驾驶的主观态度,则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一定联系。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作以下分析:
1、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而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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