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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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动向银行协商:不要等银行打电话过来,自己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进行沟通,表明自己诚恳的态度,说明自己不是故意逾期不还的,将自己的财务状况,负债及收入情况说清楚,表达自己的还款意愿。如果能一次性还清最好,还不了的话可以和银行协商,等待银行审批。如果银行不接受协商的话,只能一次性还清。关于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

一、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

1、主动向银行协商:不要等银行打电话过来,自己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进行沟通,表明自己诚恳的态度,说明自己不是故意逾期不还的,将自己的财务状况,负债及收入情况说清楚,表达自己的还款意愿。如果能一次性还清最好,还不了的话可以和银行协商,等待银行审批。如果银行不接受协商的话,只能一次性还清。

2、和银行协商停息挂账。停息挂账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卡片逾期之后,无力偿还的时候,持卡人和银行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做一个债务重组

二、信用卡逾期好几年了,银行会怎么催收

1、短信催收

在持卡人逾期的头几天,信用卡催收往往以短信催收为主。一般来说,短信催收主要起到的是提示作用,毕竟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忘记还款的情况。

2、电话催收

电话催收是最常使用的催收手段,如果逾期比较久,可能会通过电话轰炸的方式,影响正常的生活。

3、上门催收

在逾期时间比较长的情况下,可能会遭遇上门催收,催收人员可能会直接去到持卡人家里或者办公地点进行催收。

4、第三方催收

在自身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把信用卡不良资产低价打包出售,由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如果银行将催收业务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那么催收的方式就强硬很多。

5、走法律途径催收

走法律途径催收往往比较麻烦,过程也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少部分银行会选择将欠款人告到法院去,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在法院出具判决以后仍拒绝还款,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欠款人的财产冻结拍卖,也可能把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信用卡欠的钱还不上,通常会如何判决

判决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判决结果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1、逾期情况没有被认定为恶意逾期,同时逾期的金额较小。法院在开庭前或者是开庭的时候,都会让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沟通。经过双方友好沟通达成一致的,可以做撤诉处理;

2、如果说,持卡人的逾期金额大于5万,同时被认定为恶意逾期的话。这个时候面临的可以还有刑事拘留等问题。

所以,如果在逾期后,不管是面对银行催收也好,起诉也罢,千万不要去触碰恶意逾期这条红线。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的回复。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律图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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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有权利查超宽吗/超限是超宽吗,不超载,就是超宽了,
[律师回复] 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所以说驾驶超限车辆上路首先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肯定要被进行查处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由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所以说路政部门是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三,根据(以浙江省为例各省具体限定可能有所不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所以说烦超过上述限定的车辆只要在浙江省内公路上行驶,一旦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勘查确认就属超限车辆。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路政部门就可对涉嫌违法超限行驶车辆所属当事人进行查处。所以说开的平板挂车的宽度在浙江省内的话就是属于超限车,涉嫌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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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拉货限高是多少?限宽多少?限重多少?
[律师回复] 4米2货车装货限高
4.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你好,请问2米4宽的货车上高速宽度限制多少
[律师回复] 4米2货车装货限高
4.2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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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货车如何才算超高,超宽,超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扩展资料: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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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都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
联系发卡银行查询目前的欠款金额与利息、违约金分别是多少。提前做好预算,要给自己分多少期自己能接受。在银行同意协商分期后,需要再次确定还款期数、还款金额,需要把这些说的都录音下来。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把录音作为证据。关于信用卡全都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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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卡超了还款日一天怎么就逾期了还上征信不是有几天宽限的么?
[律师回复] 新手使用信用卡特别注意几下几点:  
(1)发卡行若为吸引消费者申请信用卡而给予第一年特别优惠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促销活动的优惠通常都是短期的,不要被一时迷惑,选择信用卡还是要优先考虑长期利益。  
(2)避免申请超过您负担能力的卡数。先评估自己的消费习惯、需求和财务状况,再决定需要选择几张信用卡。  
(3)您必须在收到新卡时立即签字,并将旧卡剪碎,以免遭冒用。  
(4)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信用卡,一旦遗失必须立刻挂失。  
(5)不论信用卡或签帐卡,您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6)预借现金方便是方便,但代价很高。  
(7)使用循环信用可以帮助您理财,但须注意:循环信用是一种信用贷款,让您不必在缴款期限内,将所有消费金额一次还清,只要在每个缴款期限前先缴一部分的金额,但是循环信用必须另外再付利息。  
(8)防止信用卡的欺诈行为。  
(9)换新地址或联络电话时,要立即通知发卡行。  
(10)在特约商店刷卡消费,您无须多付手续费。  (11)如果您因为没有付款,而被催收单位催缴,您有责任立即偿清欠款,严重时将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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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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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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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限合伙的立法中,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利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为自己谋利或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般都有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只要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会绝对丧失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不问其参与的程度、范围及动因对此,大陆法系中的德国采取了较宽容的态度,一般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不剥夺其有限责任。
对此问题,1916年以前,限制较严,有限合伙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限制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绝对不可以以代理人或其他身份去执行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必须保持消极,不能够参加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否则,只要
第三人能够证明有限合伙人的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经营管理的介入,有限合伙人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如,1882年纽约州《有限合伙法》就规定:有限合伙人既不能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交易,也不得担任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一旦有限合伙人从事了这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从而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当时曾有在判决中指出,无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为干预合伙事务的管理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很少有去探究这一原则背后的法理,但是还是有指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类债权人错误的把介入合伙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当作普通合伙人。 但后来发现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也是不公平的,毕竟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投人了大部分的资产,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关心其投资的状况、有权查阅有关的财务账册、参与一些必要的管理,一味强调其保持消极的义务是否合理完全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就能体现有限合伙立法的初衷吗
早期的有限合伙法并没有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过多,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对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主要起草人William Draper Lewis教授指出,ULPA和当时各州的有限合伙法相比较而言,不同之处就在于ULPA反映了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在承担有限责任上与公司的股东享有同样的安全感”的意图。ULPA规定只有明知有限合伙证书,申明的事实不真实的有限合伙人才丧失有限责任,而且只对信赖这一证书的真实性而给予有限合伙贷款的债权人负责,仅在某些非实质性方面不符合法定形式,有限合伙人不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但是1916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同时又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在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限之外,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控制(takes part in the control of the business),则有限合伙人就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对于“控制”的标准,在司法判决中,逐渐形成了两个标准:一是数量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如果有限合伙人广泛的参与了合伙的事务,那么有限合伙人就要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二是实际信赖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有限合伙人除了参与合伙事务的控制之外,其行为还必须使债权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197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版》虽然仍保留了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事务即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同时又对这种规定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进一步减少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对于“控制”的
第一个标准没有变化,
第二个标准变化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实质上并不相当于行使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只需对实际知道他参与了合伙事务控制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不知情的债权人则不用承担责任。但1976年法也并未对怎样才构成控制加以说明,只是采取列举式在其303(b)款中规定了除外条款,有限合伙人并不因为仅仅从事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就当然构成参与对合伙经营的控制,仍然没有解决非安全港范围外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问题。随后,1985年的修正案又进一步拓展了《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版》的安全港条款的内容,附加了一些其他的合伙人权利,如作为团体普通合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对普通合伙人的加人进行表决等等。2020年对ULPA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的ULPA,即使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的管理和控制,也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从有限合伙法的立法演变历史中可以发现,立法者的意图已从单纯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转而也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伙权益,即尽量使有限合伙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事务,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这种立法理念,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但在判断标准上采取的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信赖标准”,并没有采取“控制标准”,《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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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自己跟银行进行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的,最长可以长达5年的分期,这可以给负债者创造一个很大的时间空间,当然这是友好协商的前提。银行可能不同意个性化分期,所以我们在与银行协商时一定要谨慎。那么信用卡逾期,怎样才能让对方宽限一些时间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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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有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有多久
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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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东除了限售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吗
[律师回复] 对于新三板股东除了限售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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